竹溪县人民医院的一辆救护车在紧急转运一名受伤患者的途中,不幸遭遇了伤者的死亡。更令人震惊的是,医护人员竟然将死者遗留在路边,未予及时通知家属,并返回医院后才向医院报告此事。这一令人震惊的行为导致了家属的愤怒,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这起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得以解决。
事情发生在2011年5月13日,竹溪县汇湾乡的秦某驾驶摩托车在竹溪县泉溪镇遭遇车祸。秦某的单位立即派人将秦某送往医院,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求救。随后,竹溪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驾驶救护车赶往事发地点,途中遇到了运送秦某的救护车,并接过了转运的任务。不幸的是,当救护车行驶至龙王垭茶场时,秦某已经停止了呼吸。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救护车的医务人员竟然决定将死者遗留在偏头山森林公园的路边草丛中。事后,他们回到医院才向医院报告此事。
得知消息的秦某母亲田某感到十分气愤,她已经是83岁高龄了。她无法接受医院如此冷漠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于是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她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在竹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在庭审中,医院方面辩称是在护送人员的意见下才将遗体放在路边的,并非医院本意。原告方面提供了警方的询问笔录,证明医院救护人员在运送过程中确实将秦某的遗体遗弃在路边草丛中的事实。
法院认为,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竹溪县人民医院的行为不符合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对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认为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予以了酌减。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救护车作为紧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管理和运行应该得到严格的监管和保障。医院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救护车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每一辆救护车都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每一次救援都能够及时、专业地完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对于这起事件,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医疗急救系统的管理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