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朱某等十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朝阳法院出庭受审。据检方指控,他们大规模制造并销售了假冒的“芝华士”等名牌洋酒。尽管案件涉及假酒的价值,控方和辩方的观点却存在巨大的分歧,差异金额超过一百七十万。
朱某等人在地下工坊制造这些假冒洋酒。从2010年下半年至去年五月,朱某在朝阳区金盏乡的一处隐秘工厂,使用低价的原浆酒液和假冒的“芝华士”等名牌商标进行灌装。朱某还与韩某合作,在通州区西集镇的另一个秘密地点进行同样的非法操作。最终,这十名嫌疑人被警方查获,查获的假冒洋酒总价值超过一百九十万。
在法庭上,这十名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对于涉案金额提出了异议。朱某表示,他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款,并指出检察院的估价是按照真名牌洋酒的价格来计算的,然而司法实践通常应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他的销售总额远低于一百九十万。朱某等人交代,他们制造的假洋酒每瓶售价仅为二十至四十元,而真正的同规格名牌洋酒价格则在四百至千元不等。
关于涉案金额的问题,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曾作出过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去年五月,检察院的一份鉴定书认定警方查获的假洋酒总价值为十三万多元。今年三月,根据检察院的意见,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进行了鉴定,将价值提升至一百九十余万。
这一金额的争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按照相关法律解释,如果金额定为十三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定为一百九十余万,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范围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主张按市场中间价计算犯罪金额,而辩护律师则认为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已销售的假货价值,对于未销售的假货价值则应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假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由于朱某的销售价格已经查清,因此不应采用真酒的市场价来计算。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法庭内的紧张气氛和双方激烈的辩论,仿佛将人们带入了一场关于法律、正义与利益的较量。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