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屋租赁规定详解
一、概述与应用范围
城市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广泛存在。此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涵盖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监管职责分配
1. 国家层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2. 地方层面: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地方需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禁止出租的情形
为确保租赁市场的健康与规范,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 违法建筑;
2.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合同要求
1.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需明确当事人信息、房屋状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针对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做出约定。
2. 合同文本: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与工商部门联合制定示范文本,以供租赁双方参考使用。
五、住房租赁的特殊规定
对于住房租赁,有以下几点特殊规定:
1. 最小出租单位:住房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确保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
2. 禁止出租区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适宜居住的区域不得用于出租。
六、其他要求
出租人有义务履行房屋维修责任,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若未及时修复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情况,出租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依法转租房屋,但仍需遵守相关转租规定。
七、地方具体实施办法
部分地区如双峰县,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强化了属地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以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具体办法的出台,为当地商品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