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通知
自2016年4月1日起,我们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这一决策是基于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旨在更公平、合理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用。
一、缴费基数上限与下限
1. 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月。这一标准的设定是基于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
2. 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月。这一标准是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旨在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权益。
二、执行时间
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调整,自2016年5月起将按照新的标准征收社会保险费用。
三、计算依据
上限的计算依据是:以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939元为基数,乘以三倍得出。下限的计算则是基于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
四、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工资低于下限的职工,将按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工资高于上限的职工,将按上限缴纳;工资在区间内的职工,则根据实际工资进行缴纳。
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实现社会保险费用的公平、合理征收。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广大职工的社保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