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毒乳粉”案庭审纪实
一场备受关注的庭审在陕西渭南临渭区法院拉开帷幕。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的四位核心人物——原经理张文学、生产副经理朱书明、销售副经理同天虎以及供应商马双林,因涉及一起毒乳粉案件而站在了被告席上。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张文学和同天虎从马双林手中购入了陕西大荔县荔华乳品厂生产的16.55吨乳粉。这些乳粉是荔华厂为了偿还马双林的债务而提供的顶账用乳粉。在未获得乳粉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张文学和同天虎便开始了冒险的掺混搅拌。他们让朱书明安排员工将10吨荔华乳粉与本公司生产的“三彩”牌乳粉混合。在掺混过程中,员工们发现部分乳粉出现结块、出虫的情况,随即向张文学报告。张文学的指示是重新加工后继续使用。
在大约生产了32.5吨混合乳粉后,样本被送往渭南市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在获得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后,乐康公司将其中28吨混合乳粉销往广东省潮安县龙信食品公司。龙信公司再将其中25吨转售给福建漳州南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好景不长。2010年元月初,张文学得知其销售的“三彩”乳粉三聚氰胺超标。与此漳州市质检局的抽检结果也证实了两批次乳粉的三聚氰胺超标。面对这一严峻情况,张文学协同渭南市技术监督局人员赴漳州,确认问题乳粉的生产源头后,在质检部门的监督下,对不合格的两个批次的乳粉进行了就地销毁。
检察机关认为,四名被告在生产、销售乳粉过程中,明知应持有或索取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却未执行这一程序。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乳粉质量问题时,他们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反而继续销售,导致含有超标三聚氰胺的乳粉进入市场。这一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宣读了悔过书。他们的辩护律师则强调,在质监部门发现问题后,四名被告积极采取措施,如发出产品召回书和在案发后协助销毁剩余乳粉等,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最终宣布将择日宣判。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四名被告人的严峻考验,更是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一次警示。希望这一事件能引发更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