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深入报道,近日,信阳市针对备受关注的“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发布了责任划分结果。在这个令人痛心的案件中,死者王志强因患恶病质承担了70%的责任,而其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了15%的责任,救助站的管理过失则被认定为承担剩余的15%责任。依照2015年河南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王志强的父母赔偿了共计133946.15元。
王志强,这个逝去的男童,在年仅13岁的年纪,不仅是一个未成年人,更是一名身患智力障碍的精神病人。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无需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而当他们在人身遭受损害时,如果相关部门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则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令人扼腕的案例中,从王志强的“生前90多斤”到“形如干尸”,“身患恶病质”的他一步步走向死亡,这一过程中暴露出当地相关部门环节的严重失职。公安部门的信息未能互通共享,救助站未能发布寻亲公告、及时安排送医,医院也未能对王志强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对此,当地近日对多个环节失职的1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处分问责。
我们不禁要追问,虽然“身患恶病质”是王志强直接死因的一部分,但如果不是因为相关部门的失职,未能及时为他安排就医和进行有效治疗,这个孩子是否还会一步步走向死亡?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这一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了明确。在这个事件中,如果一个13岁的智障儿童在救助站死去,70%的责任却被推给孩子自己,那么这种法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共同责任”又在哪里?
对于这一事件,社会各界普遍表示关注。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与保护。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职责,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这个事件不仅仅是一个悲剧,更是对我们社会的一次深刻反思。希望通过这次事件,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共同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