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伪劣食品时可以索要10倍的赔偿。这一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却遭遇了一些挑战。商家指出,《食品安全法》存在漏洞,有可能被居心不良的人利用来获取暴利。最近,一起关于过期食品的索赔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刘女士是丰台区的消费者,她在某商场购买了15盒立兴汤料后发现商品已过保质期。刘女士认为商场销售过期商品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金。在法庭上,被告方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刘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商品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商场的代理人表示,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商场可能拥有相同的条形码,因此无法确认法庭上的这袋过期汤料就是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的。代理人还担心有人可能会利用《食品安全法》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种食品,却拿着后来的购物小票来索赔之前的过期食品。
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是当时在该商场购买的。以往的过期食品10倍索赔案中,消费者胜诉率很低。除了一部分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外,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仅有1成,而且很少能获得10倍的赔偿,大多数是判决退货、返还货款。
导致消费者10倍索赔异常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而消费者除了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外,往往没有其他的证据。购物小票往往难以证明过期食品确实购于涉案商家。消费者难以证明商家是否“明知”食品不安全。在某些案件中,即使食品外包装完好且未过保质期,商家也难以分辨食品的质量问题,从而逃避赔偿责任。消费者索赔难的另一大障碍是鉴定难。由于鉴定费用较高,对于所购食品价格不高的消费者来说,索赔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此很多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消费者在面对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时,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商家的欺诈行为,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和相关机构也需要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