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老年夫妻间抚养费的确定案例解读
基本案情介绍
王某与韩某于2015年再婚,双方均带有各自的成年子女。王某无固定收入且身体有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自2020年10月起,韩某未对王某进行应有的照顾,因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每月的抚养费。
裁判要点详述
老年人及其配偶间存在互相赡养的义务。对于再婚的老年夫妻,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抚养费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夫妻间的经济关系、是否有其他赡养人等因素。
裁判结果展示
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700元,直至二人关系终止。
相关法律条款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也强调了老年人和其配偶间的相互赡养义务。
案例解读
夫妻间的赡养义务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也是配偶权的物化表现。在婚姻共同体中,夫妻应当在物质、生活和精神上相互扶持。物质支持包括互相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以满足家庭需求;精神赡养则是指在情感和心理方面的互相关心和帮助。本案中的抚养费问题,实际上是夫妻在物质上互相扶持的表现。在共同财产制度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双方的生活水平大致相同。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还包括生活帮助、精神支持以及履行监护职责等。
此案提醒我们,再婚夫妻在面临生活困境时,应依据法律规定互相扶持,共同度过难关。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深植于他们之间的恩爱与共生关系之中。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关怀到重大危机的共同面对,都是这一义务的生动体现。
在婚姻生活中,当一方遭遇重大或紧急的人身危险时,另一方必须挺身而出,使其脱离险境。这种紧急救助的行动,是对夫妻间深厚情感的考验,也是他们共同面对生活的决心。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也违背了赡养对方的义务。
夫妻间的赡养义务,并不仅仅是一种生活上的扶持,更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他们应当共同维持相同的生活水平,无论贫富贵贱,都要携手共进,这就是“同甘共苦”的真谛。
根据赡养的程度,赡养可以分为生活赡养义务的赡养和生活扶养义务的赡养。对于夫妻来说,他们之间的赡养属于前者。这意味着,无论哪一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对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丈夫和妻子的赡养义务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要一方需要赡养,另一方就有义务进行扶持,与是否共同生活、婚姻长短无关。在实际生活中,夫妻间的纠纷常常源于一方因故丧失谋生能力,而另一方未能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需求和其他必要开支,例如支付医疗费等。在再婚的老年夫妻间,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于再婚老年夫妻间的扶养费纠纷,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具体的扶养费标准。
在最近的案例中,王某某要求韩某某支付扶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考虑到韩某某的年事已高,以及王某某已有成年子女,法院认为王某某要求的每月2000元扶养费过高,判决以每月700元为宜。这一判决结果既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理念。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他们在婚姻生活同面对困难、共享幸福的重要支撑。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关怀,还是在重大危机中的共同面对,都是这一义务的生动体现。而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一义务的履行,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