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炽热的七月阳光之下,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震惊了神木县朱家沟煤矿。就在7月1日,该煤矿井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致使一人丧生,一人受伤。令人痛心的是,事故发生后,煤矿方面并未及时上报,而是选择了自救。面对记者的采访,煤矿董事长甚至矢口否认这一事故的发生。
随着国务院***温家宝的召唤,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召开,焦点聚焦于企业安全生产。会议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强调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其中,一项引人注目的措施是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矿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
这种将矿负责人与工人的安全紧密“捆绑”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确实能提升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因为当井下发生危险时,不仅工人面临生命危险,矿领导也同样可能遭受不幸。这种措施不仅是从工人的安全角度出发,更是从矿领导自身的安全考虑,无疑会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下井、升井”真的能有效阻止矿难的发生吗?矿领导是否真的与工人一同下井了呢?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来看,这一措施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并未在实际中产生显著效果。
客观地讲,采煤确实是一个高危险行业。任何国家的矿业都无法完全避免矿难的发生,而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为复杂。从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内部因素,到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外部问题,都加剧了矿难的风险。但追根究底,其最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利益的疯狂追求。
在矿难的三方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中,矿主和矿工通过自由契约结合,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看,必须把矿难的当事人看作理性的“经济人”。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对于矿主而言,以最小的成本追求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决策。为了最大化效益,他们往往会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忽视对矿工的安全培训。不少矿井的矿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被迫在设备简陋的井下作业。企业超产冲动强烈,煤矿普遍超能力、高负荷生产,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这些都恶化了煤矿的安全环境。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从根本上重新思考矿业安全生产的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位矿工的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