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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究责早该走出刑不及官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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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9 12:34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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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刑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其中特别单列的食品安全渎职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重大修改意味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其中规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涉及徇私舞弊的行为,还将从重处罚。这一修订无疑是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有力回应。

回顾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调料、有毒大米、劣质产品等,以及最近的树胶冒充蜂胶事件,都强烈地触动了国人的神经。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偷工减料、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无疑是谋财害命,相关责任人必须被追究刑责。

令人遗憾的是,在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刑不及官”的现象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缺陷和隐患。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从企业的管理人员到劣质奶的生产者、奶贩、试剂店店主、送奶司机等,均因涉及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等罪名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担任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总经济师、石家庄市委***、***等职位的官员,尽管有的引咎辞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却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差异无疑让人深感遗憾。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也显示出法律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深切关怀。我们期待这一修正案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民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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