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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自付报销五成起 个人不需再缴费

  • 女性健康
  • 2025-05-30 09:35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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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重的问题,国家决定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减轻城乡居民的经济压力。

面对这一重大决策,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志刚。孙志刚表示,大病保险是一种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针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的进一步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是大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又是如何设定的呢?孙志刚指出,其定义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过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以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标准时,就可能使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意见》明确指出,大病保险将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意味着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更广泛的报销范围。孙志刚强调,合规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还包括一些必要的补充治疗费用。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非基本治疗所需的项目则不列入报销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再额外缴费。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资金来源则主要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会增加群众的个人缴费负担。

《意见》还指出,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医疗费用的高低将决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大病报销比例也将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对于资金筹措,《意见》提出利用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来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如果结余不足,则会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孙志刚表示,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鉴于基本医保基金存在的较大结余,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所有城乡居民都能享有大病保障。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为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是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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