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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法庭争议案回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庭审实况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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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2 16:49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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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5月23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于次日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前,唐德公司成功申请了诉前禁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一禁令仅仅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的临时性裁决,真正的判决还需通过庭审来确定。唐德公司因此大肆宣传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案件的结果仍待揭晓。

唐德公司主张其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关于“the voice of…”(中国好声音)模式的授权,并声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唐德公司提出了高达5.1亿元的索赔。

其主张的权利基础主要包括:注册商标“手握话筒图形”和“the voice of 及手握话筒图形”;未注册驰名商标“the voice of china 中国好声音及手握话筒图形”;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国好声音”。

灿星公司对唐德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反驳。灿星公司指出唐德公司实际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因为Talpa公司在授权唐德公司之前已将相关权利独占性转让给其他案外人。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侵犯注册商标,灿星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不同,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张,由于其中含有“中国”字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及实践,这类标识不仅损害国家尊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可能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对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灿星公司强调,“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首创并获得批准。自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多年,与浙江卫视形成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的合法权益应归属浙江卫视所有。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无法取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对于唐德公司提到的香港仲裁裁决,灿星公司指出该裁决明确限定了其效力范围,并且不能对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裁定。

事实上,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使用已经对浙江卫视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和财产损失。为此,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已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唐德公司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灿星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

目前,唐德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并未提供实际损失的依据。而且,它已经在筹备第五季节目并获得广告赞助协议,并未有实际损失。其主张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基于灿星公司的收益,但这种逻辑忽视了灿星公司在节目制作、本土化和宣传推广方面的贡献。Talpa公司已就本案相关行为在香港申请仲裁并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这两起案件与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索赔主张也构成重复索赔。唐德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涉及了总计1000万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深入后发现,唐德公司在诉讼中先后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并且代理协议中的基本律师费用仅为数十万元,而数百万的费用属于预支费用。这些预支费用将根据最终的审判结果来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唐德公司要求由灿星公司承担这些预支费用显然缺乏合理依据。更令人费解的是,唐德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大多来源于新闻网站,这些公证显然没有必要。

本案的根源在于Talpa公司不断抬高许可费用,最终导致合作破裂。在第一季的许可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许可费为200万元。随着第一季《中国好声音》的成功,Talpa公司贪婪地试图将2至4季的许可费提高到每年2亿元。经过艰难的谈判,最终费用降至6000万元。在第五季谈判中,灿星公司无法满足Talpa公司的无理要求,导致谈判彻底失败。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遭受损失的显然是国内企业,而Talpa公司则坐收渔利。

本案的结果还涉及一系列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如果含有“中国好声音”的商标被认定为归属于Talpa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这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这将会与先前的众多司法实践结果产生冲突,给许多本不该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开了方便之门。更为尴尬的是,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将含有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投入商业使用,将会对中国的国家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案件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考验着我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文化主权和国家尊严。

本案涉及到了商业道德、法律公正以及国家尊严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审慎处理,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也期待国内企业在面对外国企业的无理要求时,能够坚定立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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