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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打假先锋检举人可获罚款半数奖励的权益保障行动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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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2 16:39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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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健康网的消息,被誉为“民间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饱含深情的建议。他倡议修改一系列法律,包括《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质量法》等,旨在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检举人将有机会获得行政罚款的半数作为奖励。

王海的这一建议源自他深深的关切和对现实的思考。他告诉我们,“刘江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他对社会价值观的深入思考。在他看来,只有免费打假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理念似乎深入人心。他认为应该建立一种积极的激励机制,即有偿打假举报机制,让公民能够因为举报假货而获得合法的收益。

王海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特别是美国的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在美国,检举人通过举报辉瑞制药的不当促销行为,成功获得了1.2亿美元的奖金。这一制度是美国保护检举人权益的重大举措,其法源可追溯到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护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检举人在不同情况下的奖励比例,为检举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

当我们眼光回到国内,王海带我们了解了当前的举报奖励制度。他提到,检举人的安全没有保障,一些行政监管机构甚至将检举人的信息透露给被检举人。在举报虚假广告等方面,大部分举报是没有奖励的,即使有奖励,也是象征性的。在一些部门,如税务,检举奖励还有上限。这些奖励更多的是颁布的行政性规章,更像是的赏赐而非法定义务。

在此背景下,王海开始酝酿并形成了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的建议。他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以利益驱动知情人履行法律赋予的举报义务。他认为,如果在中国举报打假无法从获得奖励,而私下沟通又可能带来法律风险,那么将没有人愿意去打假。他呼吁建立正向的举报奖励机制。

王海的建议还包括具体的措施,如立法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检举人。他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建立检举受理回执制度和处罚决定抄送检举人制度,以监督行政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并保障检举人权益。

在多年的打假举报经历中,王海几乎没有得到过的奖励。他曾检举奥林帕斯在中国民航杂志的虚假宣传,虽然北京工商局东城分局处罚了对方9万多元,但他并未获得任何奖金。他特别强调检举人在举报后如石沉大海的问题,并建议立法要求行政监管机构在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以确保检举人的权益。

王海的建议充满了对公正和公平的渴望。他希望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让每一位公民都能积极地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来,并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应有的奖励。他的努力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值得我们深深的敬佩和支持。新法制报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解读:让违法者如履薄冰

王海观点分享:

在新法制报的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下,我们深入其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积极意义。此制度不仅调动了知情人的积极性,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监管机构形成了外部监督。当罚款数额足够大时,连非法企业的小股东都可能出面举报本企业的违法行为,这无疑为打击违法经营投下了一颗重磅。

有人担忧,这样的制度会导致国家财产的流失。但王海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国家与监管机构不应从中获利。事实上,现行的罚款财政返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消费者权益的受损。而检举人分享罚款是对其损失和牺牲的补偿,这种补偿机制可以确保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让他们在行事时如履薄冰,因为收买监管机构或许容易,但收买广大的知情人几乎是不可能的。

关于“过度维权”的真相介绍

针对新法制报报道的刘江案,王海为其喊冤。对于公众关于“过度维权”的质疑,王海表示这是消费者维权的污名化。刘江作为消费者购买了电视上的虚假广告推荐的药品,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后,电视台主动找到他进行赔偿。从这一过程中,刘江的行为完全基于消费者的身份和权利。他并非以举报要挟讹钱,而是依法维权。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质疑,王海认为这种质疑过于幼稚。个人打假的目的确实可能是为了利益,但这并不代表其初衷不纯。相反,这种利益驱动正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方法之一。国家立法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全体纳税人增加一项免费的福利。而且,个人打假并没有任何特权,它仅仅基于消费者普遍享有的权利。如果有人被收买,这并不会影响其他人打假的积极性,反而可能吸引更多人参与。

维权界限与个人打假的正当性

王海明确表示:没有“过度维权”这一概念,这是对消费者维权的误解和诋毁。依法维权是一个底线,不存在所谓的“过度”。敲诈行为是以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就范的行为。而消费者维权索赔则是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王海看来,只要消费者依法维权,就不存在“过度”。

民间打假行为的监管与反思

随着职业打假现象的出现,人们开始怀疑是否应对民间打假行为进行监管。但在王海看来,需要监管的不是民间打假行为,而是行政监管机构。他强调,重点应放在监管而非公民。在打击欺诈行为方面,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可能并不足够可靠。更重要的是落实消费者的结社权,让消费者有机会行使话语权并参与到立法当中。只有当消费者组织得到充分发展,消费者才能真正具备市场监督的能力。

王海的观点强调了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的积极意义、消费者维权的正当性,以及监管的重点应放在而非公民。在一个法治社会,关键在于如何让消费者有机会发声并参与到市场的监督与立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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