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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老师打耳光后下落不明 家长怒诉讨寻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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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6 13:42
  • 来源:www.datai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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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来自吉安的严某之子严小强在泰和某中学就读。某日,因与同学发生争执,班主任孙老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课堂上当众打了严小强一耳光。此后,严小强突然失踪。

在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学校报案并采取了多种寻找措施,包括在多地张贴寻人启事、在媒体发布消息等,同时老师和学生们也外出寻找。整个寻找过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班主任孙老师为此停课一个学期。最终,学校和家长共同前往深圳市寻找严小强,但至今仍无其下落。

严某认为,班主任孙老师的当众体罚行为对于严小强的失踪负有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班主任孙老师赔偿寻找儿子所花费的费用。

断案

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学校疏忽导致的伤害或损害,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如果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如教育设施、管理制度存在问题或教师有失职行为等,学校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班主任孙老师对严小强的批评教育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但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其在课堂上当众打严小强一耳光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导致严小强离家出走的诱因。被告泰和县某中学作为教师履行职责的主体,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严小强系离家出走且尚未成年,其监护人同样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考虑到原告在寻找儿子过程中确实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万元。根据各方的责任程度,被告承担60%的责任,而原告承担40%的责任。

结语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应尊重其人格尊严,避免使用不当的教育方式。而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更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对于因学校疏忽导致的伤害或损害,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这起案件能为相关方面提供深刻的教训,共同为未成年学生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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